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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税务师考试《税二》考点: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-高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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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内容导航】: (一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【所属章节】: 本考点属于《税法二》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。 【基础考点】: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1.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、红利时,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; 2.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,减按50%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; 3.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,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,也暂减按50%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。 4.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:自2008年10月9日(含)起,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。 高顿温馨提示: 各位学员,可通过 高顿网校 学习更多 精品课程 ,练习更多 免费题目 ,享受更多 教学服务 ;更多